1月15日、17日,长安区图书馆组织全体职工分批集中学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》(以下简称“公共图书馆法”)。馆长王茹领学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》全文,就其中运行、服务等部分内容做了解释,并对学习、宣传、贯彻公共图书馆法做了安排。
据悉,《公共图书馆法》经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,并于11月4日表决通过,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公共图书馆法》共6章55条,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、运行、服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。公共图书馆法是国家层面公共文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,为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。该法有四大亮点:第一,明确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地位和发展方针,有利于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;第二,明确了政府的责任,加强了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建设;第三,加强公共图书馆的管理,着力提升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;第四,鼓励社会力量参与,形成政府主导、社会参与的格局。
学习会上强调,区图书馆将持续系统学习公共图书馆法内容,全面认识其精神内涵,并结合实际服务工作,通过图书馆网站、微信公众平台等渠道积极宣传《公共图书馆法》,对公共图书馆法进行全面解读,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。